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昌吉市民艾先生:我为孩子报名参加了一个培训机构的跆拳道精品课程,签订了《课程服务协议》,合同中写的是“特惠价”,并标注“特惠课程不退不换”,我按协议约定交了学费,可是孩子才上了几节课,这个培训机构就关门了。我找培训机构退款,但他们说合同载明“特惠课程不退不换”,我无权要求退费,即便要退费,也丧失优惠权益,退费时应按照课程原价扣除已上课时的课程费用后再退费。请问这样对吗?
石榴云法律帮帮团成员、北京大成(乌鲁木齐)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增耀:首先,培训机构说您无权退费,这肯定是不对的。即使协议里写着“特惠课程不退不换”,但根据民法典规定,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,该格式条款无效。培训机构在合同有效期内未如期排课,导致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,培训机构已经构成违约,所以应对未履行部分的课程费予以退还。
其次,关于退费金额的计算标准,虽然《课程服务协议》约定的是“特惠价”,但培训机构作出了以优惠标准计收课时费的承诺,所以应当以实际的优惠标准计算课时费,扣除已经安排的课时后,将剩余款项全部退还给您。
(石榴云/新疆日报记者 隋云雁整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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